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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9-2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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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等基本情况,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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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

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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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着手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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