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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曙光:ST曙光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11-14  

  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4-08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48,517,345 股(含本数),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38,619,546.60 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梓女士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全部股票。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北京维梓西咨询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维梓西”),实际控制人是梁梓、权维
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梁梓女士预计直接持有公司 18.02%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将变更为梁梓女士,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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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梁梓女士发行不超过 148,517,345 股(含本

数)A 股股票,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338,619,546.60 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详见公司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

告。

    梁梓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梁梓女士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梁梓女士,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如下:

    梁梓,女,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身份证号:

2106031992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8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担任辽宁孔雀表业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辽

宁天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2023 年 1 月至今担任

孔雀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2023 年 5 月至今担任北京

维梓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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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148,517,345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2.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梁梓女士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签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梓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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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梁梓

    (二)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方式

    1、认购数量: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

数量不超过 148,517,345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若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股票数量为 Q0,每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送股、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为 N,调整

后的发行股票数量为 Q1,则:

    Q1=Q0×(1+N)

    2、认购金额及方式:乙方自愿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38,619,546.60 元

(大写:叁亿叁仟捌佰陆拾壹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陆角)。

    3、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或募集资金总额因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

乙方的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将相应调整。

    (三)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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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甲方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认购价格为 2.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

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

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普通股,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有

关限售期的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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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相关锁定承诺。

    3、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届

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

相关规定。

    (五)认购款的支付及股份支付

    1、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甲方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根据最终同意注册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出募集资金缴款通知书。

乙方根据书面缴款通知的要求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发行费

用后再划入甲方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为免疑义,甲方同意,

乙方向前述银行账户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后即视为履行完毕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全部认购资金支付义务。

    2、甲方应当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足额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认购的股份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

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

股份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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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

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

失及因维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

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

    2、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在守约方向违

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

的 30 日内,违约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方可向违约方

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

部经济损失。

    3、因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造成本协议无法

履约的,不构成合同违约。

    (七)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签字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

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

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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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不能生效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

支付之费用,且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38,619,546.6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公司巩固市场地

位,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后续融资

能力,拓展发展空间。实际控制人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充分展示

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

有利于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

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

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已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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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四)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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