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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6-14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退市商城               公告编号:2024-090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
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
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沈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沈河法院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
216 号负二负三层等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87)。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了阅卷,现将起诉状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二、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申请公证执行被告一案,2023 年 9 月 26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辽 01 执 1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 号、216 号的商
百大厦抵偿原告债权 92,173.9952 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给原告。
裁定下达后,被告一直占用使用商百大厦并对外经营收益,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向沈河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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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恳请沈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 2,000 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
实际发生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尚未收到本案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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