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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动力:航天动力关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4-03-26  

证券代码:600343           股票简称:航天动力            编号:临 2024-005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动力”)近
日获悉,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郭新峰先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5 号),对其采取十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其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郭新峰,男,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总经理,住址:陕
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067 基地家属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2005 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航天动
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新峰未要求听证,亦
未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新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
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 2016 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
年至 2020 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
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
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
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
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
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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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
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航天动力
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
分别为 43,458.54 万元、85,360.20 万元、77,242.79 万元、165,951.30 万元
和 8,217.0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4.09%、46.38%、40.92%、62.59%和
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 788.03 万元、1,977.61 万元、1,871.30 万元,
1,353.23 万元和 1,223.1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 20.66%、73.84%、
50.38%、14.33%和 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航天动力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
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航天动力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郭新峰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与隋田力进行过直接商谈接洽,是
航天动力与隋田力初始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是航天动力以垫资方式和
2016 年无实物流转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的主要决策人,行为恶劣,情
节较为严重,并以董事、总经理身份对 2016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航天动
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新峰组织、领导、实施了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造假事项,直接
导致航天动力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郭新峰采取 10 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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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郭新峰先生系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本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郭新峰先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仅
涉及其个人,不涉及公司,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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