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志远先生、潘青锋女士和姚婧然女士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志远先生、潘青锋女士和姚婧然女士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 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