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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提名对象的资料搜集、整理以及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

提交保存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已获得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在其职责范围内向员工索取任何所需的数据。

提名委员会在已得获董事会授权前提下,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 及在

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由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

及公司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不定期

召开,一般是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需要增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组织召开,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五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
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会因故不能召

集、主持时,由其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代为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应当作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
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现场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委员应

回避。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