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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并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请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
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