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7-06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
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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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股份计划。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缴出资权等);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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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值计算。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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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值计算。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润分配政策为: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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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0.1 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 万元。 25,000 万元。
2、 现金分红政策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时。
2、 现金分红政策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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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薄等因素。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薄等因素。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
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
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规定的;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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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媒体上予以披露。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柳州
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版章程为准。 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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