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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涪陵电力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04-19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
               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涪陵电力或公司”)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财”)的
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机构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中国电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中国电财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

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
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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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国电

财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
估中国电财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与中国电财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五条 当中国电财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

应急处置程序:
   (一)中国电财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国电财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国电财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国电财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国电财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国电财注册资本金
的 50%或该股东对中国电财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中国电财的存款余额占中国电财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中国电财的股东对中国电财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中国电财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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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电财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中国电财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国电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中国电财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

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
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
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
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中国电财召开联
席会议,要求中国电财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国电财的监
督,要求中国电财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调整存款比例。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联合中国电财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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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

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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