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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11-13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
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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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独立董事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

通知期限要求。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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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

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 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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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表决方式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
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包括听取管理层汇报、获取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实地考察或调研、与承办公司业务的中介机构沟通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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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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