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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 15 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公司一层多媒体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48,69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66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


                                    -1-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48,78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6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7,48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29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0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5,0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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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76%;反对股份 2,4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4%;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0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5,0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6%;反对股份 2,4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4%;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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