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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国化工:六国化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136 号

致: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审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临时提案人
资格,其临时提案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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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同意向相关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4:30 在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胜前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12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9,187,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19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38,452,99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6.5439%,均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734,77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75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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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结合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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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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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公司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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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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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15、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华卫琦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16、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聂辉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5,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144,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9%;弃权 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