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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邮科技: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3月)2024-03-30  

         湘邮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14 年 4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通过,2017 年 4 月 20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用,
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邮政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党组〔2021〕86 号)
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
工作目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领
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促使个人利
益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公司和高管利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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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是高管薪酬管理办法及业绩考核的决策
机构,负责对高管薪酬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审批高管薪酬发
放标准、薪酬发放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高管的履职情况,
组织高管考评工作,将打分结果报中邮资本备案;
   (二)对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依
据最终打分结果,将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高管薪酬管理执行部门,牵头
组织实施高管薪酬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包括制定相关工作
方案、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兑现薪酬,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对外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兑现
   第七条   高管薪酬标准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
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高管薪酬标准随公司经营业绩情况适
时调整。
   第八条   公司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基数为年度薪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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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 30%)、绩效薪酬组成(基数为年度薪酬标准的 70%)。
   第九条     基本年薪,为高管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为浮动薪酬,与个人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相挂钩,体现绩效导向。具体包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一)绩效年薪:占绩效薪酬 90%,与个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挂钩,采取“按月预发、年终预发、全年清算”
的方式兑现,其中:按月预发全年原则上不超过绩效年薪的
30%;年终根据经营业绩初步考核结果,C 级别及以上的进行
预发,预发累计不超过绩效年薪的 80%,C 级别以下的不进
行预发;全年根据最终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二)任期激励:占绩效薪酬 10%,与任期考核评价结
果挂钩,在任期结束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薪酬差距。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及分数

 绩效等级     A           B                C          D          E



 分数区间   ≥ 90     [ 85, 90 )       [ 80, 85 ) [ 75, 80 )   < 75


   第十三条       根据分数初步确定高管人员考评等级,如个
人考核等级高于本单位战略绩效考核等级的高管人数超过 1
人的,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排名,保留最高得分高管的等
级,其余高于的高管人员考评等级调整为与本单位战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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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相对应等级,即高管人员考核等级高于本单位战略绩效
考核的不得超过 1 人;且高管人员考核等级高于本单位战略
绩效考核不得超过 1 个等级。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兑现系数

  绩效等级     A      B         C       D        E


  绩效系数    1.1    1.05       1      0.9       0


   第十五条   高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E)或综合考
评不称职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高管因退休、转非、调离
等原因导致年度未满或者任期未满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原则上按照任职时间进行折算兑现。
   第十六条   高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E)或综合考
评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因个人不胜任、违规违纪、
离职等原因未完成任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因组织原因
调整岗位的,根据考核结果,可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计算
任期激励。
   第十七条   薪酬扣回追索机制。公司高管因工作失职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以及经审计发现
业绩弄虚作假的,重新核定考核结果并核算薪酬,止付所有
未支付部分,同时对于多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予追回。
薪酬扣回追索机制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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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为高管代扣
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
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同时具备两个以上身份的,其薪酬
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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