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千金药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2024-09-07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独立董事 3 人,实际表决独立董事 3 人,
会议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查论证,公司符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逐项审议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列邦康泰”)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千金湘江药业”)合计 28.92%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 20 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与千金湘江药业合称“标的公司”)
67.06%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
业 0.94%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 6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1
次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株洲国投、
列邦康泰及黄阳等 20 名自然人,共计 22 名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
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10.43 8.35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10.46 8.37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10.96 8.77
注:交易均价的 80%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
行价格为 8.77 元/股,不低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
2
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
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
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
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数量为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之和。
本次交易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除以发行价格确
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该交易对方持有
的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
舍去取整,各认购方自愿放弃。
本次交易最终发行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数量为准。
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
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
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5)股份锁定期
3
1)株洲国投
①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
外。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交易发行价的,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②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因公司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④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⑤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所
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列邦康泰及黄阳等 20 名自然人
①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进行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股份
4
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
定或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
具新的承诺。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6)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自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标的
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均由公司
享有;标的公司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本
次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
行完成后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8)业绩补偿与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如涉及业绩承诺及利润补
偿安排的,各方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另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
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编制《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
件,并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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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
为明确本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
行,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和《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
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方案概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等)进行原则性约定。
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与上述交易对
方进一步签署正式协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最终确认,并另行
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国投、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欧阳云姣之配偶钟林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株洲国投、钟林波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关于公司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
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
终确定。结合相关财务数据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株洲国投,实际控制人
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株洲国投,实际控制人仍为株洲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且
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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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千金湘江药业 28.92%的股权和千金协力
药业 68%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
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
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情形的议案
经公司自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7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据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
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
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
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出售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8
况。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比例预计将超过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株洲国投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有序、高效推进,公司董事会拟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
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标的资产范围、交易对方、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的选择以及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其他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者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
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
调整或者终止决定;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
切法律协议和文件,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
等文件,并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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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出具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其他文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5、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过户、股权/股份登记及股权/注册资本
变更等有关事宜;
6、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
有关事宜;
7、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
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公司于该
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后,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3、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公司拟与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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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株洲千
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中对本次交易需要获得的批准、核准等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鉴
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完成,同意公司于董
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交易所涉及
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
见。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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