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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修订)2024-07-30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