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魏臻、吴娜、朱义军的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魏臻、吴娜、朱义军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承诺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