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文一科技 股票代码:600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1 声 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7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0 附表一 ......................................................................................................................... 33 3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简式权益变动 指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文一科技 指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佳集团、信息披露义 指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务人一 瑞真商业、信息披露义 指 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务人二 交易对方、股份受让 指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方、合肥创新投 文一资产 指 安徽省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文一地产 指 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合肥市国资委 指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创新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三佳集团、瑞真商业持有 的文一科技 26,993,865 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7.04%),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并在上述股份交割日,接受三佳集团届时持有的文一科技 8,079,468 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5.10%)在持有期间不 可撤销地委托,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 18 个月 合肥创新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三佳集团持有的文一科技 股份转让 指 18,993,865 股股份、瑞真商业持有的文一科技 8,000,000 股股份, 合计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7.04% 三佳集团将股权交割后届时持有的文一科技股份 8,079,468 股 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5.10%)在持有期间对应的表决权不 表决权委托 指 可撤销地委托给合肥创新投行使,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 18 个 月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三佳电子(集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文一三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佳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法定代表人 陈忠 注册资本 14,7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15112000X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汽车零部件和其他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交通电子产品、工装 模具、塑料封装模具等各类模具、各类铸件,进口本企业所需 经营范围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投资与资产管理, 房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6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瑞真商业持股 100% 通讯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小区) 通讯方式 0562-262785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瑞真商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文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UJL50W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 商业地产招商管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项目评估信息咨询; 项目投资;停车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广告营销设计及 广告发布;日用百货、电子、建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汽 车(除小轿车)、纺织品、服装鞋帽、塑料制品、工艺品、机电 经营范围 产品、五金交电、美术品、家具、农副产品(除专项许可)、摩 托车及配件、劳保用品、通信设备、家用电器、黄金饰品销售。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 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文一资产持股 95%;文一地产持股 5% 通讯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 56 号 通讯方式 0562-262785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三佳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 陈忠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 否 2 李芬 监事 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瑞真商业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 周文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 否 2 陈忠 监事 中国 安徽省合肥市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文一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瑞真商业直接持有三佳集团 100%股权。罗其芳、周 文育系母子关系,二人通过文一地产、文一资产合计持有瑞真商业 100%股权, 系瑞真商业及三佳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拟向合肥 创新投转让控制权,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实上市公司发展资源,推 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 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变动权益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三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27,073,333 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0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瑞真商业持有上市公司 8,000,000 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5%。三佳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罗其芳、周文育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变动权益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三佳集团、瑞真商业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三佳集团、瑞真商业将合计向合肥创新投转让其持有的文一科技 26,993,865 股普通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7.0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该等股 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其中,三佳集团向合肥创新投转让 18,993,865 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1.99%;瑞真商业向合肥创新投转让 8,000,000 股 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5.05%;同日,三佳集团及周文育先生、罗其芳女士 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三佳集团将其在转让股份交割后所持有 的全部 5.10%文一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 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合肥创新投行使。 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 18 个月。 本次权益变动后,三佳集团、瑞真商业与合肥创新投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 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 名称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表决权 直接持股 直接持 表决权 权数量 权数量 量(股)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股比例 比例 (股) (股) 三佳集团 27,073,333 17.09% 27,073,333 17.09% 8,079,468 5.10% - - 瑞真商业 8,000,000 5.05% 8,000,000 5.05% - - - - 合肥创新投 - - - - 26,993,865 17.04% 35,073,333 22.14% 9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三佳集团、瑞真商业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本节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 1: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2: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1:周文育 实际控制人 2:罗其芳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一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及价格 1、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转让方将合计向受让方转 让其持有的文一科技 26,993,865 股普通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7.04%) 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其中,三佳集团向受让方转让 18,993,865 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11.99%;瑞真商业向受让方转让 8,000,000 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 5.05%。 2、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45 元,本次 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659,999,999.25 元。其中,三佳集团转让 股份的价款为 464,399,999.25 元,瑞真商业转让股份的价款为 195,600,000 元。 3、本次转让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 份数量及股份转让单价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 如果受让方国资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份转让单价或股份转让比例提出调整 意见的,届时由各方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另行协商确定股份转让单价或股份 转让比例。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 10 1、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以下述条件全部成就或被受让方书面豁 免为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受让方已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且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机关/监 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等)的合规性审查、审批、 核准或备案,且前述合规性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持续有效; (3)标的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4)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5)文一科技已完成对本协议签署的公告披露; (6)三佳集团、实际控制人已与受让方就表决权委托事宜签署书面协议。 2、自交割日起,各方相互配合,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将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印章、印鉴,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 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利、许可证、执照、证明书及授权书(如有)等证照的原件 交由受让方审核、确认,确认后,前述印章、印鉴和证照应当保留在文一科技及 其附属公司,并相应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印鉴; (2)将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作为签署一方的,或对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 司具有约束力的所有合同原件、财务资料及其他文件原件交由受让方确认,上述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及会计记录、政府批文等文件和资料,确认后该等文件应 当保留在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 (3)促使文一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改组。文一科技 全体董事均由受让方提名或推荐。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不提名或推荐董事,可提 名或推荐 1 名监事。董事会改组后,由董事会根据文一科技经营管理需要调整管 理层。 3、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不再就标的股份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任何股 东义务及责任,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和责任由受让方相应享有并承 担。 11 4、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自交割日后 3 年内,除受让方书面同意外, 其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自行或通过关联方/代理/合作方,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转让方及实际控制 人应赔偿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5、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部分房屋(明细见下文)所有权属于文一科 技,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三佳集团,且目前尚无法进行过户;文一科技合 法拥有相关房屋的产权,产权权属清晰、完整;三佳集团与文一科技就相关房屋 的产权和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在政策范围允许的条件 下,三佳集团将积极协助文一科技完成相关房屋的过户手续。若因转让方及实际 控制人原因导致相关房屋被查封、拍卖、变卖的,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 文一科技补偿。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地产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1 文一科技 电镀车间(二厂区) 铜房权证铜官山区字 786.38 2 文一科技 污水处理站(二厂区) 第 2000008316 号 141.64 3 文一科技 (三区)冲压车间 铜房权证铜官山区字 1,043.75 4 文一科技 (三区)注塑车间 第 2000008323 号 1,043.75 6、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文一科技因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 号)。在本协议签订后,若因前述事项导 致投资者向文一科技发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且经和解、调解、判决后文一科技 需向投资者赔偿且文一科技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转让方 及实际控制人将就超出部分全额向文一科技补偿。 7、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确认,若文一科技下设电镀厂因实际控制人控制文 一科技期间的环保合规问题受到有权政府机关给予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前述环 保合规问题导致文一科技受到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被要求搬迁、整改、 停业等事项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等),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协助文一科技 共同解决。 8、在交割日后,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各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12 有权机构认定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文一科技期间文一科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文一科技生产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而给予文一科技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文一科技补 偿。若前述行政处罚导致文一科技受到衍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虚假陈述民 事诉讼、停业整改等事项),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对文一科技的前述衍生损失亦 需予以全额补偿。 9、在交割日后,若受让方发现文一科技存在其披露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对外 担保、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资金被占用等损害文一科技利益情形的,转让方及 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文一科技补偿。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 1、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1)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质权人应当开立三方共 管银行账户(“三方共管账户”),三方共管账户应以受让方为户主,转让方、受 让方、质权人指定人员的印鉴将共同作为该三方共管账户的预留印鉴。 2 ) 第 一 期 股 份 转 让 款 为 15,000 万 元 , 其 中 三 佳 集 团 股 份 转 让 款 105,545,454.50 元,瑞真商业股份转让款 44,454,545.50 元。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 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三方共 管账户: ①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同意; ②转让方、受让方、质权人签署的《第三方代付协议》已生效,就标的股份 解除质押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安排。 3)受让方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本协议各方共同配合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查,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 的确认文件。取得前述确认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各方和相关质权人应共 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同时办理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登记和标的股份转让手 13 续。 4)各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 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 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三方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并按《第三方 代付协议》约定将三方共管账户内用于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 银行账户,三方共管账户内剩余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 5)在上述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及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 合该等解押共管账户的销户手续,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在三方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 利息(如有)归受让方所有。 6)在三方共管账户资金支付至相关质权人及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之前,如 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配合办理解押共管账户销户。受让方可 自行支配解押共管账户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及其存入期间的相应利息。 7)如因任何原因无法按上述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解押的,转让方应自行筹措 资金完成标的股份的解押,且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应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后 与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支付。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为 479,999,999.25 元,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在 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 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 期股份转让款。其中三佳集团股份转让款 337,745,453.86 元,瑞真商业股份转让 款 142,254,545.39 元。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为 3,000 万元,自交割日起满 3 个月且本协议第(三)条 第 2 项约定的交割后事项全部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2,850 万 元 , 其 中 三 佳 集 团 股 份 转 让 款 20,053,636.35 元 , 瑞 真 商 业 股 份 转 让 款 8,446,363.65 元;自交割日起满 6 个月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150 14 万元,其中三佳集团股份转让款 1,055,454.54 元,瑞真商业股份转让款 444,545.46 元。 各方同意,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需向受让方、文一科技 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三章、第九章约定的补偿及 违约情形),且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未于受让方或文一科技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前述违约金、补偿款,受让方有权于任何一期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五)过渡期条款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敦促 其提名的董事、监事等积极行使权利等方式)促使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保持为 本协议签署时的状态且不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 (1)不得提议或同意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 程修订(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而需要相应调整、修改的除外)、董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其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股权激励; (2)采取所有合理及必要措施保护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和商誉, 不得提议或同意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其全部 或部分业务; (3)不得提议或同意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开始任何程序或签署任何文件 以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关闭,或通过增加、分割、减少、重组、允 许任何认购、出资或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注册资本或资 本公积金; (4)除文一科技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明确要 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不得提议或同意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 15 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6)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作为签约一 方或对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现有合同,且该等变化可能对文 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文一 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会计制度或政策; (8)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与本次交易目的不一致的行动; (9)不得授予任何人购买文一科技股份或资产的权利,或就转让文一科技 股份、资产寻求或提供要约,签署任何协议或者安排,或者参加、牵涉任何讨论、 谈判或者承诺; (10)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人员继续履行对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持 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3、在不影响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受让方有权在过渡期 内派驻专职代表,对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对外担保、借款、债券发行、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可能影响文一科技股东 利益的行为)予以关注和跟进,转让方(并应促使文一科技)确保受让方派驻的 专职代表列席所有与文一科技上述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及会谈。 4、过渡期内,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除权除息事项外,文一科技发 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行为产 生的收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各方进一步确认,股 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收益(如有),未经受让方同意各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 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5、过渡期内,文一科技所发生的非经营性亏损,由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向 文一科技补足。 (六)声明、保证及承诺 16 1、本协议各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及承诺: (1)其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其在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不会存在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其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 不会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 2、转让方承诺: (1)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2)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文一科技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形外,标的股份未设 置亦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担保、限制或影响受让方权益的瑕疵; (3)标的股份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4)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除标的股份已经发生的质押及根据本协议 约定进行解押事宜外,转让方不得将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进行其他处置或在标 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售承诺。 3、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文一科技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 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文一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 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 导性; (3)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除截至本协议 签署日文一科技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针对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 17 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或其他法律程序,亦不存在其他可能禁 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4)截至交割日,未发生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交易被取消的事件, 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文一科技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1)标的股份的权属发生争议、纠纷;2)标的股份出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文 一科技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3)标 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4)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丧失清 偿能力、被申请破产;5)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 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6)出现文一科技未披露的以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 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 致文一科技正常经营受到影响;7)文一科技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 上市,或发生导致文一科技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5)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转让方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不会以谋求控制文一科技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文一科技股份或利用持股 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合肥创新投对文一科技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 的控制)或影响干预文一科技(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 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文一科技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 不会与文一科技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 权、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文一科技的实际控 制权。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一方违反其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致使任何 其他方遭受的任何和所有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违反一方应赔偿其他方并使其免受 损害。如需相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违反一方将以现金作出赔偿或补偿。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 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且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2、除本协议约定或各方另行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各 方事先书面同意。 18 3、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 变更或解除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 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的终止 1、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2、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 议: (1)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未通过本次交易; (2)受让方尽职调查后发现文一科技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债务、重大对外担保、 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等); (3)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4)证券及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5)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下先决条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或各方另 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成就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 (6)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未遵守、履行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 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7)标的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纠纷,或出现本协议签署日前文一科技未向 受让方披露的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其他导 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8)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 被申请破产; (9)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转让方、实际控制 人在控制文一科技期间因文一科技相关事宜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行政机 关(包括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刑事处罚,或文一科技现任董 19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在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履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被行政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刑事处罚; (10)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 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存在以文一科技或其附属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 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指合计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文一科技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诉讼、仲裁),导致文一科技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11)文一科技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导致文一科 技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12)标的股份交割前,由于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 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限制或施加额外的条件/责任,且交易各方无法 就此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 (13)其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文一科技控制权的 情形或事项(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 议: (1)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未通过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3)证券及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4)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下先决条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或各方另 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成就或被转让方书面豁免; (5)标的股份交割前,由于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 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限制或施加额外的条件/责任,且交易各方无法 就此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 管限制,并配合受让方将共管账户内资金转出至户主为受让方的银行账户,受让 20 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登记 在其名下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如有),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因转让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以转让方实 际收到的股份转让对价为基数按同期 LPR 计算利息,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起十(10)个工作日内并向受让方支付;非因转让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转让方无须支付前述利息。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三佳集团及周文育先生、罗其芳女士与合肥创新投签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节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的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1:周文育 乙方 2:罗其芳 “乙方 1”及“乙方 2”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 丙方(受托方):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二)委托事项 1、委托方将其在上述转让股份交割后所持有的全部 5.10%文一科技股份的 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 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且唯一地委托合肥创新投行使,授权合肥创新投按照合 肥创新投的意思表示行使委托方作为文一科技股东而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文一科 技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享有的下列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或其他议案; (3)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 21 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文一科技章程项下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 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合肥创新投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与文一科技 章程的规定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并确保相关股东表决方式与内容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文一科技章程的规定。 3、合肥创新投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 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4、委托方确认,合肥创新投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求委托方 的意见。如相关事项需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签章或进行 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方应于收到合肥创新投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 工作。 5、委托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除合肥创新投外 的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6、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文一科技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 (含股权转让所得、现金股息红利)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 7、委托期限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方作为标的股份的 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委托方承担并履行。 8、合肥创新投无需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向委托方支付任何费用。 9、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文一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 项而导致委托方持有的文一科技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 的股份数量相应自动调整。 (三)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 18 个月。到 期后,如需继续委托,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2 2、委托期限内,合肥创新投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委托方持有的标 的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3、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委托及本协 议相关约定。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1、若因任何具体表决事项需要委托方特别出具授权的,则委托方应根据合 肥创新投要求随时配合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2、委托方将为合肥创新投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 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 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 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标的股份的转让 1、委托期间,如因委托方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委托方委托合肥创新 投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委托方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2、委托方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规避表决权委托而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委托方 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下同)。 3、若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委托方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则 视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自愿接受本协议项下委托方需承担的义务,委托方或实际 控制人应促使标的股份受让方参照本协议约定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 (六)转委托 1、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合肥创新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 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3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合肥创新投将持有的文一科技股份转让给关联 主体的,该等关联主体应视为自动取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委托权利,委托方或实 际控制人应根据该等关联主体的要求配合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除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未经各方协商一 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就表决权继续委托事宜达成一致的,本协议自动 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 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肥创新投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合肥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合肥创新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 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的说明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 下: 持股总数 限售股数 无限售股数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股) (股) 股份状态 数量(股) 质押 20,000,000 三佳集团 27,073,333 17.09% 0 27,073,333 冻结 803,658 瑞真商业 8,000,000 5.05% 0 8,000,000 质押 7,700,000 24 六、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4 年 10 月 14 日,三佳集团的唯一股东瑞真商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议案;同日,瑞真商业的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 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15 日,三佳集团、瑞真商业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三佳集团及周文育先生、罗其芳女士与合肥创新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批准; 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5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情况。 2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 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7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 忠 年 月 日 28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周 文 年 月 日 2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 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30 (此页无正文,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忠 年 月 日 31 (此页无正文,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周文 年 月 日 32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 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发区 股票简称 文一科技 股票代码 600520.SH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团)有限责任公司/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电子小区)/合肥市包 名称 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 册地 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 56 限公司 号 有√无□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 备注:表决权委托期间,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三佳集团与合肥创新投 变化□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否√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7,073,333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比例:17.09% 披露前拥有权益 拥有表决权比例:17.09%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000,000 股 持股比例:5.05% 拥有表决权比例:5.05%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079,468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比例:5.10%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动持股比例:-17.09%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表决权比例:-17.09% 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33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变动持股比例:-5.05% 变动表决权比例:-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否√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34 (此页无正文,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 忠 年 月 日 35 (此页无正文,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周 文 年 月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