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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熊猫: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9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联法意[2024]字第 11151 号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52号凯乐国际城9栋11楼

     电话:0731-84587500       传真:0731-84587501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联法意[2024]字第 11151 号




致: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公司”或“熊猫金控”)的委托,就贵司董事会决议驳

回股东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湾国际”)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熊猫金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资料。贵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资

料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贵司股东银河湾国际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贵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股东银河湾国际送达至公司董事会的《关于提

请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之补充通知》,银河湾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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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提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了《关于提请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函之补充通知》、银河湾国际持有贵司股权情况等材料后认为:

     1、银河湾国际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银河湾国际持有贵司股份 30382340

股,占贵司总股本的 18.3%,属于单独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银河湾国际提出的提案内容属于贵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决议事项。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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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河湾国际本次提案,要求对贵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换届选举,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



     3、银河湾国际提出提案的程序合法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银河湾国际本次向贵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理由

     贵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

会关于驳回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该议案以 4 票同意,1

票反对的结果予以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了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表决票等资料,相关董事同意或反对

的理由具体如下:

     1、同意该议案的董事的意见

     同意该议案的董事有 4 名,其理由是:

     (1)针对提案一,本次银河湾国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会换届暨

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查,发现候选人之一公司前财务总监王正先生原在公司任职期间没有遵

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履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为

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王正先生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

     本次银河湾国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符合任职资格的提名候选人人数只有 4 名,且公司目前尚

未收到其他提名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因此董事会不予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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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述提案。

     (2)针对提案二,本次银河湾国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会换届暨

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查,发现候选人之一公司前财务总监王正先生原在公司任职期间没有遵守

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履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为保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王正先生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候选人。

     本次银河湾国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符合任职资格的提名候选人人数只有 4 名,且公司目前尚

未收到其他提名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因此董事会不予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提案。

     (3)针对提案三,认为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宜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时

进行,避免出现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不一致的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4 名董事同意《董事会关于驳回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议案》,对银河湾国际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予支持。



     2、反对该议案的董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李民先生对《董事会关于驳回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理由是:

     控股股东具有提案权,董事会不能每次都驳回。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驳回股东提案后,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召开股东会。

因此,要从保障公司稳定经营出发,公司现有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在当地政府的协

调下充分沟通,一劳永逸的解决股东提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问题。



     3、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舒强兴先生和张书军先生对公司股东银河湾国际两次提请公

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的提案事项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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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表示充分尊重股东的提案权。

     (2)股东两次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内容,均是要将公司现有董事会成

员全部更换,且均未事先与公司和现有管理层沟通、协商,是一种不利于维护公

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等工作的方案。目前已近年底,公司全体员工都在为进一步

提升经营业绩努力冲刺,年报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在进行中,断层换届的方案

在时间上和可行性上都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营运和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出发,我们建议实控人派出工作

团队来公司,并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指导下,对换届的时点、新一届董事

会成员人选等有关事宜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拿出一个对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顺利完成年报审计、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换届方案。



     三、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经查阅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

等资料,该次董事会经全体董事出席,符合前述规定要求。《董事会关于驳回股

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 票同意,1 票反对。

根据前述规定,该议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决议理由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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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董事会决议理由,现逐一分析其合法合规性:

     1、针对股东银河湾国际提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银河湾国际在《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

提名王正、王亦天、刘玉铭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王正先生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公司财务总监,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辞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前财务总监王正先生原在公司任职期间没有遵

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履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为

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王正先生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及的涉及王正先生的事项,秉持谨慎原则,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核实其真实性,为此本所律师要求公司向本所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相关材料可以佐证公司董事会提及的

“公司前财务总监王正先生原在公司任职期间没有遵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没有履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的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

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

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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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利益;……”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需要董事会聘任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董事会聘任人员的

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未通过的人选,不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将结果通知提名方。”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提名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四)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意见或建议;”

     本所认为,结合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有对公司提名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王正先生存在担任公司董事的

重大不适格风险,有对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也是出于谨慎考虑。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

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根据上述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法定成员最少应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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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但具体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予以确认。贵司公司章程确认了董事会由 5 人

组成,则 5 名董事是构成贵司董事会的确定人数。

     不同于董事辞任后的补选,本次银河湾国际要求的是对整个公司董事会进行

换届选举。因此,在进行换届选举时,被提名的适格董事候选人应不低于 5 人,

否则将导致无法合法有效组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

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之一的王正先生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且无其他董事候选人

予以替代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不同意银河湾国际的提案一,即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合法合

规。

       2、针对股东银河湾国际提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银河湾国际在《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

提名徐爽、罗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与本所律师前述意见一致,本次银河湾国际要求的是对整个公司

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因此,在进行换届选举时,被提名的适格董事候选人应不

低于 5 人,否则将导致无法合法有效组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在贵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董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之一的王正先生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且无其他

董事候选人予以替代的情况下,贵司董事会不同意银河湾国际的提案二,即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合法合规。



       3、针对股东银河湾国际提案三:《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银河湾国际在《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中,提名肖波、叶继兵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宜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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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出现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不一致的问题,故监事会建议董事会不予以

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提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意见,不予以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

     针对贵司董事会的意见,本所律师上网查阅了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公

告,暂未查到有上市公司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开换届选举的先例。董事会与监事

会同步举行换届选举,是上市公司通行做法,也是惯例。本所律师因此认为,贵

司董事会赞同监事会的意见,不同意银河湾国际的提案三,即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无违

法违规之处,也符合上市公司通行做法和惯例。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关于驳回股东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其理由合法合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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