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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7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股东大会
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披露了相
关议案的详细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
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A股       600610      中毅达     2024 年 1 月 8 日           —
   B股       900906      中毅达 B   2024 年 1 月 11 日   2024 年 1 月 8 日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8,71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8841%。其中A股股东40名,持有298,384,501股,占股份总数的
27.8532%;B股股东5名,持有331,403股,占股份总数的0.0309%。其中,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所代表的股份共计0股,占股份总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
参加会议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

      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子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

      5. 关于关联借款展期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号                                                      (股)    (股)

                              A股股东      296,527,200 1,856,101   1,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1                           B股股东         69,000    262,403      0
        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       296,596,200 2,118,504   1,200


                                       4
                           其中中小投资
                                          36,596,200    2,118,504   1,20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号                                                       (股)     (股)

                             A股股东      296,527,200 1,856,101     1,200

                             B股股东        69,000      201,403     61,0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2
      工作制度》的议案
                               合计       296,596,200 2,057,504     62,200
                           其中中小投资
                                          36,596,200    2,057,504   62,20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号                                                       (股)     (股)

                             A股股东      296,527,200 1,856,101     1,200

                             B股股东        69,000      262,403       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3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合计       296,596,200 2,118,504     1,200
                           其中中小投资
                                          36,596,200    2,118,504   1,20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号                                                        (股)    (股)

                             A股股东      297,739,600    643,701    1,200

      关于子公司向建设银     B股股东        69,000       262,403      0
4     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合计        297,808,600    906,104    1,200
                           其中中小投资
                                           37,808,600    906,104    1,200
                           者投票情况



                                      5
      关联股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为公司股东)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通过



      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非累积投票议案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股)    (股)

                                 A股股东     37,739,600   643,701   1,200

        关于关联借款展期并       B股股东      69,000      262,403     0
  5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合计       37,808,600   906,104   1,200
                              其中中小投资
                                             37,808,600   906,104   1,200
                                者投票情况

      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2.6亿股
股份,持股比例24.27%)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善良




                                                   经办律师:

                                                                张奇元




                                                   经办律师:

                                                                张诗萌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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