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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10-29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5198 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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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11 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
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重
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 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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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通
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1 名,
代表股份数 61,718,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 56,387,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90%;
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0 名,代表股份数 5,330,65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51%。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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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后,
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632,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4%;反对 61,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弃权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45,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957%;反对 61,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1.1578%;弃权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465%。

     2、《关于选聘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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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61,630,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反对 63,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43,61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671%;反对 63,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1.184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483%。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630,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 63,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43,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652%;反对 63,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1.1865%;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483%。

     4、《关于增补谢欣宏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615,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反对 7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28,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0800%;反对 78,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1.471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48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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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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