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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乐音响:飞乐音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3-30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时,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
发出合理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应当保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