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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乐音响:飞乐音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田林路 142 号华鑫慧享中心 2 楼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10,860,43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68.242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总经理金凡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独立董事郝玉成先生、严嘉先生、张君
毅先生、罗丹先生,董事栾晓君先生、许立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选举张丽虹女士为公司
  1.01                                     1,704,679,312          99.6387       是
           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章程先生为公司第
  1.02                                     1,705,053,458          99.6606       是
           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票 比例(%)票 比例(%)
                                                数          数
          选举张丽虹女士为公司
  1.01                         66,159,481      91.4555      -       -       -        -
          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章程先生为公司第
  1.02                         66,533,627      91.9727      -       -       -        -
          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海星、山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