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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乐音响:飞乐音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0-30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20005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 UA NT AO   L AW    F IR 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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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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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飞乐音响”、“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列席飞乐音响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
                 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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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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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34)(下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其中,公
                 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田林路 142 号华
                 鑫慧享中心 2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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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 UA NT AO   L AW    F IR 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710,860,4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42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3,528,7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748%。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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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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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张丽虹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章程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

                        上述议案 1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编号       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权份数 是否当选
                 1.01       张丽虹                   1,704,679,312                               66,159,481            是
                 1.02       章程                     1,705,053,458                               66,533,627            是
                        说明: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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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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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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