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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6-14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4-03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共 400,897,517 股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
          德”或“公司”)股份或按照 1.15 元/股折算现金共 461,032,144.5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
          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最终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业绩补偿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
          对于左洪波、褚淑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
          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黑 01 民初 2174 号】。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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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合伙)、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
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8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黑 01 民初 2174
号,具体内容如下:
    1. 左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 233,223,515 股奥瑞德股份
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2. 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 157,483,093 股奥瑞德股份
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3.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奥瑞德履行 3,725,323 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4. 深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奥瑞德履行 1,618,261 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5.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奥瑞德履行 1,491,485 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6.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
1,491,485 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7. 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 1,118,613 股奥瑞德股份补
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8. 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奥瑞德履行
745,742 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9. 如各被告持有的奥瑞德不足以履行上述股份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左洪波、
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奥瑞德继续履行股份补
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10.如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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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八项股份补偿义务,左洪波、褚淑霞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九项股份
补偿义务,按照 1.15 元/股的标准向奥瑞德赔偿损失;
    11.驳回奥瑞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71,044.43 元,由左洪波负担 2,426,519.50 元,褚淑霞负担
1,638,495.99 元,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38,759.25
元,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6,836.81 元,苏州松禾成
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517.80 元,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517.80 元,隋爱民负担 11,638.34 元,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7,758.94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最终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
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对于左洪波、褚淑
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
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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