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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通股份: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04-1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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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四)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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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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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条 公司各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
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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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任何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
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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