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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并进

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但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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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人力

行政部和财务管理部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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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

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绩效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

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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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

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

过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

QQ 等)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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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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