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北京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8
北京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
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赵越、张雪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
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册、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及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 14 时在大
连市中山区昆明街 3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核查,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
(www.chinaclear.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 15:00。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鲁炜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133,133,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1%。本所律师验
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3,255,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审议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会议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及表决结果系由中国结算提供。公司在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将现场投票的数据文件上传中国结算,中国结算
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选举田鲁炜先生为第十一 133,136,790 99.91%
1.01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选举官喜俊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90 99.91%
1.02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选举朱丽萍女士为第十一 133,133,790 99.91%
1.03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选举张永军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90 99.91%
1.04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选举李心国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90 99.91%
1.05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选举刘思源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90 99.91%
1.06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是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选举陈弘基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87 99.91%
2.01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是
选举刘晓辉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87 99.91%
2.0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是
选举张婷女士为第十一届 133,135,287 99.91%
2.03 董事会独立董事 是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选举矫帅先生为第十一届 133,133,787 99.91%
3.01 监事会监事 是
选举张晓非先生为第十一 133,133,787 99.91%
3.02 届监事会监事 是
选举江华先生为第十一届 133,135,287 99.91%
3.03 监事会监事 是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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