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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4-05-29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60,486,334.31 元,利息损失 500,000.00 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
共计 60,986,334.31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贵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辽 7103 民初
5 号)、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速”)的《民
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
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556804426N
                                     1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A620 法定代表人:范秀美,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97917U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 210 号 法定代表人:田鲁炜,职务:
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60,486,334.31 元,利息损失 500,000.00
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共计 60,986,334.3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北京高速在《起诉状》中称:

    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大连热电专用铁路技术运营管
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北海、东海、香海热电厂煤炭运输、
铁道维护、机车养护等铁路运营管理业务。由于每年运量变化较大,且燃油价格
也会因市场价格调整导致运输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所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起,
第一年到达货物综合运营费用为 15 元/吨,同时约定了今后每年的综合运营费用
调整方案,即运输量、燃油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2016 年约定的基础运输量及基础
燃油价格 20%时,则双方对下一年的综合运营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依据被告
方 2015 年及 2016 年计算综合运营费(每吨)的计算方式进行(附件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但双方 2016 年的实
际运输量为 111.1843 万吨,仅为合同约定的 150 万吨的年基础运输量的 74.12%,
且运输量逐年下降,每年变化幅度均超过 20%。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2
2018 年 2 月 25 日、2018 年 3 月 20 日、2019 年 4 月 10 日、2019 年 10 月 24 日
五次致函催告被告调整综合运营费用,被告收函后未履行调整义务,始终按照
15 元/吨的综合运营费用结算,因案涉铁路运输涉及居民冬季供暖等社会稳定问
题,在被告不修改案涉合同的前提下,原告不敢单方面缩减运力,减少人员、设
备维护等投入,致使原告每年成本支出远远大于被告支付的运营费用,导致原告
巨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大连热电专用铁路技术运营管理承包合
同》、被告提供的运营费用汇总表、收款明细、原告给被告发送的各年度催告函
等证据为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
当赔偿原告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
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
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
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大连铁路运输市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辽 7103 民初 5 号);

                                       3
2、大连铁路运输市法院《举证通知书》([2024]辽 7103 民初 5 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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