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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6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29,334,0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0,533,863.7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扣税规定如下:
                              股息红利所得         实际   公司本次每股股
       持股期限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税负   息红利对应税款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全额计入           20%        0.14 元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50%计入             10%       0.07 元
      (含 1 年)
        超过 1 年               暂免征收             -           0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7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
“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7 元;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14 元。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
缴。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
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9323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