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578,4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578,4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 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交的激励对象共计 76 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1,578,408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5%。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 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 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7、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 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 87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73.4 万股。 8、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1、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结果的公告》。 12、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3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 流通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16、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7、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18、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19、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为 76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78,408 股。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人数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2021 年 11 月 30 日 87 人 6.62 元/股 573.4 万股 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2022 年 5 月 30 日 17 人 7.62 元/股 51 万股 预留授予 合计 104 人 / 624.4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解除限售批次 股票解锁日期 解除限售人数 股票解锁数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 2023 年 11 月 30 日 81 人 1,709,774 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 2024 年 5 月 30 日 16 人 164,338 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合计 97 人 1,874,112 股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1/3 限售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1/3 限售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1/3 限售期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序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号 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 1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解除限售条件。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 2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 2023 年投入资本 回报率为 18.30%且不低于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水 平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12.26%、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值 4.47%。 1)2023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5%, (2)以公司 2020 年归母净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 利润 473,739,388.42 元为 3 值; 基数,公司 2023 年归母净利 2)较 2020 年,2023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 润为 708,291,520.66 元,年 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 复合增长率为 14.35%,且不 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 1.92%。 3)2023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8%。 (3)公司 2023 年研发投入 强度为 4.27%。 (注:根据《激励计划》规定, 公司将同行业企业样本中剔除康 美药业)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4 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 象合计 87 人,本次纳入业绩 考核并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对象共 76 名,其中 72 名激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均为 90 分及以上, 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 90 分及以上则可 满足当期全部份额解除限售 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 70 分(含) 条件;4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90 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 80%份额,若为 70 核结果为 70 分(含)-90 分, 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 解除其限售当期 80%份额。 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 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 11 名,其中 1 名激励对象 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身故、1 名激励对象退休、2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予以回购注销。 名激励对象组织调动、7 名 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 件。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 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7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8,40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5%,具体如下: 已获授的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序 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 售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限售的数量 号 票数量 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 (股) (股) 数量(股)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刘为权 董事 219,000 73,000 1/3 73,000 2 邢健 董事 213,000 71,000 1/3 71,000 3 胡凤祥 董事 183,000 61,000 1/3 61,000 4 肖文斌 总经理 93,000 31,000 1/3 31,000 5 李小俊 财务总监 71,000 23,667 1/3 23,667 6 田永静 董事会秘书 71,000 23,667 1/3 23,66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850,000 283,334 1/3 283,334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70 人) 3,923,000 1,295,074 1/3 1,329,683 合计(76人) 4,773,000 1,578,408 1/3 1,613,017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 量为准。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78,408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股份 625,574,070 +1,578,408 627,152,478 有限售条件股份 3,554,687 -1,578,408 1,976,279 总计 629,128,757 0 629,128,757 注: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解除限售股本结构的情况,具体股本变更 情况以后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事项尚需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 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