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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退休、4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不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对上述 8 名激励对象相关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111,133               111,133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江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50)。
    2、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出现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2 名激励对象因到龄退休原因,4 名激励对
象因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全部解锁要求原因,根据《关
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
〔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8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1,133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865,146 股,均
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04562),并向中登
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27,152,478           0          627,152,478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76,279        -111,133        1,865,146

       股份合计          629,128,757       -111,133       629,017,624

    注:该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回购注销股本结构的情况,具体股本变更
情况以后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的安
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
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
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