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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12-10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任、续聘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
      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表、内部控制
      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
      度组织实施。
1.3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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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2.1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2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2.3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4     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
        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2.5     认真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3.1.1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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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1.3   监事会。
3.2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
        行如下职责:
3.2.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3.2.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2.3   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3.2.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3.2.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2.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3.2.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3     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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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内容。
3.4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
      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
      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3.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3.6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
      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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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
        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7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7.1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
        料整理等工作;
3.7.2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
        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7.3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
3.7.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3.7.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3.8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
        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
        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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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公司和受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3.10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
       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11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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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
        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3.12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4.1.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4.1.3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
        行义务;
4.1.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4.2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4.3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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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
        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4.4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款的规
        定。
4.5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       监督及信息披露
5.1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1.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
        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5.1.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5.1.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5.1.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1.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5.2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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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5.3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5.3.1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
5.3.2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
        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5.4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
        担审计工作:
5.4.1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5.4.2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的;
5.4.3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5.4.4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5.4.5   未能按期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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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5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
        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6       附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3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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