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2-10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 12 月
天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编号 G24-L2-1)
各位股东: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续聘
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全文详见会议资料的附件。
以上,请审议。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编号 G24-L2-2)
各位股东: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续聘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
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
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过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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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
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
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
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
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
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任一优,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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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斌,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挂牌公司审计报
告0份。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赵雷励,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
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18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
报表审计费用9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5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
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增长18%。
二、本次续聘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已履
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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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事前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
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
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请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公司与致同所的业务约定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以上,请审议。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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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聘任、续聘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
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1.3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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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
件:
2.1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2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2.3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4 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
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2.5 认真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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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1.1 审计委员会;
3.1.2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
3.1.3 监事会。
3.2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3.2.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3.2.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2.3 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3.2.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3.2.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2.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3.2.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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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3 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
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3.4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
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
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
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
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 15%。
3.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
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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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与程序。
3.6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
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7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7.1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3.7.2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
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7.3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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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说明原因;
3.7.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3.7.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8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3.9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
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3.10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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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
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
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
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11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
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
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3.12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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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4.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4.1.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4.1.3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
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
约定书履行义务;
4.1.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4.2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4.3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
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4.4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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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
4.5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 监督及信息披露
5.1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5.1.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
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5.1.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
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5.1.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5.1.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1.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5.2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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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5.3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5.3.1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通报批评;
5.3.2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
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5.4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
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5.4.1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5.4.2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
质量问题的;
5.4.3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5.4.4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5.4.5 未能按期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审计报告的;
5.4.6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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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
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 附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3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