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4-11-15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办法》的规
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
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
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颖 陈建芳
严佳豪 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