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宁波富邦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2024-12-10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宁波富邦”)
拟向宁波新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涛等 10 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
有的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其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之日(2024 年 8 月 8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
一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1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公司”)202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
访谈记录、承诺函,上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截至 2024 年 11 月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14 日结余股数
本次交易对方新
乐控股的股东、
1 陈伟光 副董事长、总经 2024.2.7-2024.8.14 758,400 693,900 227,300
理,标的公司董
事
2 鲍萍 陈伟光的配偶 2024.2.29-2024.7.5 14,300 14,300 -
本次交易对方新
3 董旗雄 2024.6.6-2024.8.16 2,600 2,600 -
乐控股的董事
上市公司财务部
4 屈文鑫 2024.9.26-2024.10.28 1,000 1,000 -
会计屈盛宇之父
本次交易对方新
5 施国连 2024.8.9-2024.8.20 2,600 2,600 -
乐控股的监事
本次交易对方新
6 王国雄 乐控股的股东, 2024.2.27-2024.8.13 140,000 120,000 30,000
标的公司董事
四、对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关于本次重组的动议情况
本次交易动议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由上市公司董事长宋凌杰和新乐控
股股东、副董事长及总经理陈伟光商议本次交易的可能性,参与本次商议的人员
2
除前述外还包括上市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魏会兵及员工祁旭华。2024 年 8
月 7 日,经相关方会谈商议后签署意向协议并于当天提交公告申请,参与人员为
上市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魏会兵、员工祁旭华及新乐控股股东、副董事长及
总经理陈伟光及交易对方、电工合金总经理王海涛、新乐控股员工王国雄。2024
年 8 月 8 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发布《宁波富邦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
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称《提示性公告》)。
2.关于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核查
(1)关于屈文鑫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屈文鑫系上市公司财务部会计屈盛宇之父亲,其退休前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司宁波富邦精业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屈文鑫、屈盛宇在本次交易《提示性公告》发布后才知道本次重组的情况,
且不存在从第三方获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同时,屈文鑫具有多年进行股
票投资的习惯,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提示性公告》
发布后,且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屈文鑫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
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
交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
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之子屈盛宇在宁波富邦担任会计职务,但其在宁波富邦发布本次重
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得知本次重组的信息,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
幕信息或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本次重组的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
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同时,屈文鑫之子屈盛宇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3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看到本次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本次重组
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本人父亲屈文鑫存在在二级
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
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综上,屈文鑫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
惯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该等
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于陈伟光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陈伟光系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及标的公司电工
合金董事。陈伟光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参与本次交易商议筹划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核查期间存在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陈伟光具有多年进行股票投资的习惯,
且交易决策以波段交易为主,买入后设定预期收益价格即进行挂单交易,结合陈
伟光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股票交易记录,其在核查期间
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与其之前交易宁波富邦及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习
惯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陈伟光在 2024 年 8 月 5 日和上市公司协商交易当天
存在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根据核查其交易系统及对其的访谈,陈伟光 2024
年 8 月 5 日交易的股票在其证券操作系统均显示为“非本物理日期委托”,即均
系陈伟光于 2024 年 8 月 4 日晚上作出的挂单委托,符合陈伟光惯常在非交易时
段挂单委托的情况。本次交易提示性公告后即 8 月 9 日、8 月 12 日,陈伟光合
计买入 66,300 股,系其根据个人交易决策习惯进行的投资操作,不涉及利用本
4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陈伟光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
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
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陈伟光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
惯作出的投资决策,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与其之前交易宁波富
邦及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习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该等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鲍萍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鲍萍系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及标的公司电工合
金董事陈伟光之配偶。鲍萍具有多年证券投资的习惯,其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
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交易尚未启动,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鲍萍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
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
交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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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
2、本人 2024 年 7 月清空出售宁波富邦的股票后基本未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
情况,本人配偶陈伟光作为新乐控股的总经理,其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但
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及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鲍萍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系其根据
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况,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4)关于王国雄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王国雄系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及标的公司电工合金董事。王国雄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参与本次交易商议筹划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核查期间存在交易
宁波富邦股票的交易情况。王国雄具有多年进行股票投资的习惯,结合其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股票交易记录,其交易标的以小面值股票
为主,除交易宁波富邦股票外,还较多买卖富邦集团下属另一上市公司亚太药业
的股票,主要系对富邦集团下属企业相对放心,核查期间王国雄亦存在交易其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交易情况与其之前交易
宁波富邦及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习惯不存在重大差异。
王国雄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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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
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
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王国雄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
惯作出的投资决策,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与其之前交易宁波富
邦及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习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该等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关于施国连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施国连系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施国连具有多年进行股票投资的习
惯,其在核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依据自身交易习惯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施国连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
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
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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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施国连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
惯作出的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该
等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关于董旗雄买卖宁波富邦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董旗雄系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董事。董旗雄具有多年进行股票投资的习
惯,在交易股票选择上以白马股为主,也会关注宁波地区的股票,其在本次交易
动议前买入宁波富邦的股票,并在《提示性公告》发布后结合涨跌情况卖出全部
股票,符合其交易习惯及策略。
董旗雄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承诺函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
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
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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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董旗雄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
惯作出的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该
等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
证券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访
谈记录、声明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
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
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核查期间屈文鑫、陈伟光、鲍萍、王国雄、
施国连以及董旗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依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作出的
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其在核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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