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2024-12-10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宁波富邦”)拟
向宁波新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涛等 10 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
的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甬兴证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宁
波富邦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之日(2024 年 8 月 8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
一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1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公司”)202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
访谈记录、承诺函,上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截至 2024 年 11 月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14 日结余股数
本次交易对方新
乐控股的股东、
1 陈伟光 副董事长、总经 2024.2.7-2024.8.14 758,400 693,900 227,300
理,标的公司董
事
2 鲍萍 陈伟光的配偶 2024.2.29-2024.7.5 14,300 14,300 -
本次交易对方新
3 董旗雄 2024.6.6-2024.8.16 2,600 2,600 -
乐控股的董事
上市公司财务部
4 屈文鑫 2024.9.26-2024.10.28 1,000 1,000 -
会计屈盛宇之父
本次交易对方新
5 施国连 2024.8.9-2024.8.20 2,600 2,600 -
乐控股的监事
本次交易对方新
6 王国雄 乐控股的股东, 2024.2.27-2024.8.13 140,000 120,000 30,000
标的公司董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述内幕知情人出具了如下声明承诺函:
(一)陈伟光
陈伟光声明及承诺如下:
2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及
本人近亲属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
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鲍萍
鲍萍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
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交
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
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 2024 年 7 月清空出售宁波富邦的股票后基本未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
情况,本人配偶陈伟光作为新乐控股的总经理,其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但
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及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3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董旗雄
董旗雄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
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
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屈文鑫、屈盛宇
屈文鑫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
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交
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
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4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之子屈盛宇在宁波富邦担任会计职务,但其在宁波富邦发布本次重
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得知本次重组的信息,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
幕信息或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本次重组的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
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屈盛宇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看到本次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本次重组
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本人父亲屈文鑫存在在二级
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
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五)施国连
施国连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5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
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
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王国雄
王国雄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
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
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
“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
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
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6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
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主体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
关人员访谈记录、声明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
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
市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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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 颖 陈建芳
严佳豪 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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