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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南高新:济南高新诉讼进展公告2024-05-16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

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应诉等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称“深圳市中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一)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向原控股股东追偿案件情况

    2016 年 6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房地

产”)将其开发的龙奥天街 2 号楼共计 488 套房产出售给原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

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总价款 409,701,125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6 年 6 月至 12 月,天业集团将上述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永安房地产,但未办理过

户登记;2016 年 12 月,天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

业能源”)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以上述龙奥天街 2 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 年 8 月,天业集团将上

述房产中的 144 套房产抵偿债务,并依约将抵偿房产登记至杨克军、杨昊瑜、王光
杰、王子秋、王子茜(简称“杨克军等五人”)名下。因吉林信托诉天业集团等案

件,导致上述龙奥天街 2 号楼房产被查封,相关房产未过户至杨克军等五人名下,

上述五人分别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永安房地产返还杨克

军等五人购房价款合计 120,774,375 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杨克军等五人返还永安

房地产龙奥天街广场相关房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27 日、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杨克军

等五人案件造成永安房地产经济损失(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合计为 149,302,943.22 元。

    为维护公司利益,永安房地产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

团赔偿上述经济损失。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关于公司与深圳富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富奥康公司”)、天业能源案件情况

    因富奥康公司与天业能源、公司等合同纠纷,富奥康公司要求天业能源支付相

关款项 5.4 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要求公司等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公司认为,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019 年 6 月,公司向

深圳市中院对富奥康公司、天业能源提起诉讼,2020 年 12 月,深圳市中院一审判

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2022 年 1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

《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该案判决已生效,2023 年 7 月,经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富奥康公司再审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1 月 4 日、2022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富奥康公司以缔约

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天业能源不能清偿的 5.4

亿元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中院已受
理此案。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原控股股东的追偿认定及对富奥康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尚需根据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诉讼,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