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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重工: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6-28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 2024-045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鉴于公司于 2024 年度实施了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规定,将对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工作调整等原因,其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326,670 股需按规则进行回购。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的决策程
序
     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
董事王东新先生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定价依据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
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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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
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公司于2024年度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的利润分
配方案,依据上述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56-0.38=4.18(元/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鉴于《2022 年激励计划》中:5 名激励对象工作调整等,回
购注销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26,670 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4.18 元/股
回购,同时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付
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格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90,042    -326,670         1,063,3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2,738,346                   532,738,346
      总计            534,128,388     -326,670      533,801,718
    说明:公司第十一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0,002 股。因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暂未实施
注销,变动前股本为公司现有登记在册的股本剔除上述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后的股本。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暂不实施注销,后续统一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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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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