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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2024-04-1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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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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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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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磋
商谈判。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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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对符合公司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的,豁免执行本章选聘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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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或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公司认为存在其他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
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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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
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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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时。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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