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29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华传媒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及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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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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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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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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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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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
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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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
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
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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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
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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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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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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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
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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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
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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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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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工作。公司可
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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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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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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