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关于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确认的公告2024-11-09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24-03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确认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真实、准确、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依据最新发生事项,并基于谨
慎性、客观性、合法性原则确认对公司损益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连
锁”)与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图书影视城”)签署了《房
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期限约定为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9 年 6 月,公司原副总裁王建才(新华连锁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已于
2016 年 2 月离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宝山纪委监委调查,公司被告知金山
图书影视城及该租赁物业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均为王建才,该租赁行为可能存
在违法违规,公司从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停止向金山图书影视城支付租金等相关
费用。
为妥善处理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争议问题,公司向上海市金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无效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诉讼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金山
图书影视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4)沪 01 民终 16372 号】,金山图书影视城因不缴纳上诉费用,裁
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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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无效;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 908,633.57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已胜诉,确认新华连锁与金山图书影视城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该事项预计将增
加公司 2024 年度税前利润约 1,995 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以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次胜诉是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结果,真实
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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