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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24-11-30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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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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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已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2024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和《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再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相关事宜进行查
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该等意见系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

    二、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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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交易相关方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作出陈述、说明等均附随以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
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
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
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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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申通地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
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申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电科 50%股权,向维
保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物业 51%股权。交易价格以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为依据,各方协商确认:地铁电科 5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000.00 万元;
地铁物业 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018.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申通集团已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出具批复文
件;

    2、申通集团和维保公司已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3、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
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4、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出具了审
核意见;

    5、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国资评估备案程序;

    6、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地铁电科、地铁物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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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2024 年 11 月 26 日,申通地铁购买申通集团持有的地铁电科 50%股权
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地铁电科取得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
的《营业执照》。

    (2)2024 年 8 月 21 日,申通地铁购买维保公司持有的地铁物业 51%股权
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地铁物业取得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1)根据申通地铁提供的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申通地铁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申通集团支付了全部资产购买交易
价款。

    (2)根据申通地铁提供的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申通地铁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维保公司支付了全部资产购买交易
价款。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实施情况与此前披
露的信息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

    改选后地铁电科董事会共有 6 名董事,分别为施俊明、余秉东、印祯民、郭
德龙、汪侃、范昀;由施俊明担任地铁电科董事长;改选后地铁电科监事会共有
3 名监事,分别为康晓春、吴浩、李莹;由康晓春担任监事会主席;地铁电科总
经理为范昀,副总经理为阮文,财务总监为李高震。

    改选后地铁物业董事会共有 5 名董事,分别为李浔、黄凯、袁安、周乐、戴
翌清;由李浔担任地铁物业董事长;改选后地铁物业有 1 名监事,为束诚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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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物业总经理为黄凯,财务负责人为袁安。

    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
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就本次交易,申通地铁分别与申通集团、维保公司签署了《地铁电科股权转
让协议》和《地铁物业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申通集团出具了《业绩承诺与利
润补偿承诺函》和《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之补充承诺函》,申通地铁与维保公司
签署了《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
常履行。

    2、本次交易相关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
书(草案)》中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方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
事项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尚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于标的公司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方将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履行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2、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等事项;

    3、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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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情形下,上
述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
相关交易价款已支付,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完成;本次交易尚需办理和履行本法律
意见书所述的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
情形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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