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4-02-09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 录
航天长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航天长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3
议案一: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00
四、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15:00
五、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海淀区永定路甲 51 号航天长峰大楼八层 822
会议室
六、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议程:
(一)宣读议案并提请大会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报告人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
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的问题
(三)推选监票人(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工作)
(四)对上述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监事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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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进行计票
4、监票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5、公司法律顾问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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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八层 822 会议室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届大会表决规
则如下: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有关议案。公司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情形,
均以第一次表决的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
(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表决方式,相关事
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
修订)》。
二、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股东出席本次大会,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即一股一票。
三、表决有效性
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第一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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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代理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五、每项内容设有“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请在相应意
见栏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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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激励对象因首次及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2022 年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不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等因素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内容,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 19 日 第四条 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 1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
[1993]101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1993]101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1994 年 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1994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
股本为 16008 万股。…… 股本为 16008 万股。……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5 号),核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5 号),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数量为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数量为
2775.2474 万股,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2775.2474 万股,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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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登记完成后公司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登记完成后公司
总 股 本 由 45022.5001 万 股 增 加 至 总 股 本 由 45022.5001 万 股 增 加 至
47797.7475 万股。 47797.7475 万股。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
激励对象因首次及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受
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2022 年公司
层面业绩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等因素
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回购的数量为
378.5177 万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7797.7475 万 股 减 少 至
47419.2298 万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797.7475 万元。 47419.2298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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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797.7475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 47419.2298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
通股。 股。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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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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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提名的候选独立董事人数多于应选独
立董事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
符合独立性、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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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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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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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 略委员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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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
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航天长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属于关联法人关系,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需要进行审议和披露,现就 2024 年预计开展关联交易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
峰”或“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预计 2024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业
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
司预计 2024 年度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存款利
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发生额预计
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
所适用的利率;综合授信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公司关于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
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议案相
关内容,并发表事前审核认可意见。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十二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
预计 2024 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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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全部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72035.86
万元,贷款余额 0 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16 号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 43.8489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907;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
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
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
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的总资产为 12,568,694.98 万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的净资产为 813,624.10 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
收入为 326,439.85 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 130,200.72 万元
(未经审计)。经查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将为我公司于 2024 年度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服务等,我公
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发生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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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综合授信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
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
2.贷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同种
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结算服务:公司向财务公司缴付的结算服务费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
万元,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内部结算服务而产生的结算费用,均由财务公司
承担,公司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公司自身产生的结算费用(例如跨行汇划
手续费等)由公司自行承担。
4.其他各项金融服务: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
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金融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
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约定: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日均余额
的上限(包括相应利息)为人民币 15 亿元,可自主、自由地选择乙方已开办
的存款品种,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二)公司向财务公司缴付的结算服务费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 万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内部结算服务而产生的结算费用,均由财务公司承担,
公司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公司自身产生的结算费用(例如跨行汇划手续费
等)由公司自行承担。
(三)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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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
定的基准利率下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
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五)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高于
国有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六)有关存款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在财务公司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费用均不高于国有商业
银行同类业务的原则下,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安
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
营能力,防控资金风险。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权益,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本议案已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十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
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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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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