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4-02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二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
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
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
理,不会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
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
二、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事项的持续
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事
项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充分反映了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的基本
情况、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服务业务定价公允、公平,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
三、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
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