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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4-12-17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 8

   三、结论意见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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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银座股份             指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银座股份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银
       股权激励计划             指   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施行的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本次注销               指
                                     并注销股票

         商业集团               指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管理办法》             指
                                     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试行办法》             指
                                     [2006]175 号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文表述简洁,本文仅指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中国                 指
                                     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行政区划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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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银座股份签署之《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林泽若明律师、
郭彬律师担任银座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股权激励计划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
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二) 银座股份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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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银座股份已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三)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银座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银座股份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证言进行审查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银座股份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 本所同意银座股份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
部内容,但银座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银座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座股份为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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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座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
注销事宜,已履行了下列批准与授权: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十二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3、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内部公布《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公示期满,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针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于内部公布了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新增激励对象的公
示》,将公司本次调整新增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公布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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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山东省
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临 2020-060),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山东省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商投资字【2020】9 号)。股权激励计划已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备案,省国
资委在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5、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已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8、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
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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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720,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此外,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股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除上述 14 名激励对象以外的剩
余 81 名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 3,606,900 份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已获授的 594,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发表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12 月 2 日,
上述 6,920,900 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办理完毕。

     10、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30,3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此外,
本次激励计划首先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
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除上述 5 名激励对象以外的剩余 81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第二个行权期 3,841,2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发表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述 4,571,500 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办理完毕。

     (二)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剩余 8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的 3,957,600 份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包括首次授予的剩余 78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590,400 份股票期权及预
留授予的剩余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 367,200 份股票期权,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3、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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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并在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本次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5 日

       (2)授予数量:1,365 万份

       (3)授予人数:95 人

       (4)行权价格:7.045 元/股

       (5)股权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①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60 个月。

       ②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③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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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4 日

        (2)授予数量:180.00 万份

        (3)授予人数:5 人

        (4)行权价格:5.81 元/股

        (5)股权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①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60 个月。

        ②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③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同首次授予行权安排。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 2021 年-2023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行权条件。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加权平均 ROE 的数值为基数,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第一个行权期    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021 年度的加权平均 ROE 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均不低于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以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加权平均 ROE 的数值为基数,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第二个行权期    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2022 年度的加权平均 ROE 增长率不低于 20%,且均不低于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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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加权平均 ROE 的数值为基数,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第三个行权期   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2023 年度的加权平均 ROE 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均不低于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注 1: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同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
   注 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 ROE 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未摊销本次股
   权激励成本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加权平均 ROE”作为计算依据;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
   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业绩考核计算范围内。
   公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数值)/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数值*100%;
   加权平均 ROE 增长率=(当年加权平均 ROE-2019 年度加权平均 ROE 数值)/2019 年度加权平均 ROE 数值
   *100%。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低于 30%,业绩指标不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
   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剩余 8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的 3,957,600 份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包括首次授予的剩余 78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590,400 份股票期权及预
   留授予的剩余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 367,200 份股票期权。上述股票注销完成后,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将全部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
   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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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出具,经本所盖章、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署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郑继法                         经办律师: 林泽若明

                                                    郭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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