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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07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860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

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6 日 14:30 在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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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21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82,919,7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11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7,951,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0010%。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74,968,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07%。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4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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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华安证券 2023 年年度报告》。

    会议以 2,682,806,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40,600 股反对、72,9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华安证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 2,682,804,9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41,900 股反对、72,9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华安证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 2,682,804,9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41,900 股反对、72,9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01、与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1,023,990,2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4%)、

20,051,572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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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02、与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2,093,794,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4%)、

20,051,572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关联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4.03、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1,023,990,2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4%)、

20,051,572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04、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1,023,990,2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4%)、

20,051,572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05、与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1,023,990,2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4%)、

20,051,572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06、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会议以 2,662,866,99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5%)、

20,051,572 股反对、1,2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

    会议以 2,682,877,8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41,90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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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以 2,682,804,9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41,900 股反对、72,9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会议以 2,682,877,8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41,90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8.01、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2、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方式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3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4、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5、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6、担保及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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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以 2,681,802,6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87,158 股反对、1,029,9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7、募集资金用途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1,115,888 股反对、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8、发行价格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09 发行对象

    会议以 2,681,802,6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87,158 股反对、1,029,9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10、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11、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12、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1,115,888 股反对、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8.13、决议有效期

    会议以 2,681,803,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87,158 股反对、1,028,731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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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会议以 2,662,866,99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5%)、

20,051,572 股反对、1,2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 2,682,877,8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41,90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 2,682,876,6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41,900 股反对、1,200 股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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