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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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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3017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
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4:30 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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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21 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章宏韬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505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9,367,45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8,75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2405%。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50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0,61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89%。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12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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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78,023,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反对 76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 5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1.2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78,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74%;反对 803,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弃权 68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1.3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83,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76%;反对 78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7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1.4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704,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1%;反对 66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弃 权 1,002,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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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761,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25%;反对 861,3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 74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1.6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81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46%;反对 799,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 755,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1.7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7,962,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09%;反对 548,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856,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1.8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378,072,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55%;反对 57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7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6,717,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86%;反对 1,184,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弃 权 1,465,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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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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