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于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并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 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 永”)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 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为公司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 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