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完成,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该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公司该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尚未完成转股,中信建投证券在持续督导期满后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
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
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
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
司前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相关督导事项完结之日,以及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中金公司已指派祝晓飞先生、陈宛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并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荐机构)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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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事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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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规范运营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相关文件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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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更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正或补充的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文件应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更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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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要求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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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业务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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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与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一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2023 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祝晓飞 陈 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