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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10-31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10 月 30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的《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以下简称:
“对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
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3 号(以下简称:“对李
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 号(以下简称:
“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
如下:

    I、对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
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
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
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
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10
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福成控制,你作为福成股份实控人未及
时向上市公司报送 10 家合作社关联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二、以上 10 家合作社从事与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相同的活牛养殖、出售等
业务,构成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你 2013 年福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你作出
的有关“本人/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承诺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五条规定。你作为实控人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七条,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抓紧解决 10 家合作
社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报送整改报告并配合上市公
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
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公司 2023 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 1863 万元存货-
土地受限情况。2023 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
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
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
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10 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
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
实控人李福成控制法人,与福成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 年 4 月 1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
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 1.88 亿元。5 月 16 日,公司支付
承德宏远建设集团 1700 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
公司,合同金额 1.647 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 年 1-3 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 10 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
分公司购牛 2834.25 万元,2024 年 5 月,10 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
司售牛 360.24 万元。以上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 1.139
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
6 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 12 月 31 日前该 6 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
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李良、代行董事会秘书蔡琦(对第一项负责)、董事会秘书邓重
辉(对第二、三、四项负责)、财务总监甄兰兰(对第三、四项负责)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李良、蔡琦、甄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并
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邓重辉(已离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请李良、蔡琦、甄兰兰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11:00 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I、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31 日,我局在对你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公司 2023 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 1863 万元存货-
土地受限情况。2023 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
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
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
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10 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
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
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法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 年 4 月 1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
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 1.88 亿元。5 月 16 日,公司支付
承德宏远建设集团 1700 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
公司,合同金额 1.647 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 年 1-3 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 10 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
分公司购牛 2834.25 万元,2024 年 5 月,10 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
司售牛 360.24 万元。以上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 1.139
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
6 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 12 月 31 日前该 6 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
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